行政院會今天(4日)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個人如欠繳關稅、罰鍰及海關代徵的應納稅捐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;法人、合夥組織、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超過200萬元以上者,或是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,個人欠繳金額超過150萬元;法人、合夥組織、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超過300萬元,得限制出國。限制出國的期限,自移民署限制出國日起算,不得超過5年。
如果納稅義務人等被限制出國的期間已達5年,或已繳清欠稅或罰鍰,或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,或欠繳的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,無剩餘財產可抵繳,或欠繳人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分配完結者,便可解除出國限制。
行政院表示,希望藉由這項修正達到便捷通關、減少訴訟、符合國際規範並降低行政成本。